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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备案制,合同制,劳务派遣......区别是什么?一文详解

发布时间:2024-03-28 3:59:49

  1. 事业单位招聘中备案制、合同制、人事代理、劳务派遣有什么区别?
  2. 合同制员工和劳务派遣制员工的区别?
  3. 编外合同制和劳务派遣有什么区别

一、事业单位招聘中备案制、合同制、人事代理、劳务派遣有什么区别?

当前医疗卫生招聘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分别是:备案制、合同制、人事代理、劳务派遣。四种方式的具体含义及区别想必是大家关心的问题。今天就让小编给大家介绍介绍~

备案制

指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可以把备案制理解为浮动编制,你在医院名额是你,但是人事网查不到你的名字,不具体到个人,隶属医院。

备案制人员的招聘方式和待遇等,与原事业编人员是完全相同的,但备案制定岗不定人,岗位还是编制岗位,但是人员没有编制。事业单位和备案制人员签订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了,双方可以继续签约或者不签,使双方都具有一定的选择权,是事业单位逐渐收回编制的一种方式。

合同制

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短期工人,是临时性质的招聘方式。

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也就是我们俗称的“临时工”,不占用编制名额,合同到期之后,单位可以决定是否和你继续签约。

但是合同制有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险金待遇的是医院自己来制定标准,一般会比卫生局工资标准低不少。同时要补充一点,医院合同制职工是没有权利担任任何行政职务的。

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是指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提供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养老保险金收缴、出国政审等全方位服务,是实现人员使用与人事关系管理分离的一项人事改革新举措。

人事代理是和用人单位或者人事部门签订劳动合同,是合同工。其工资、人事关系、社保等,都是和用人单位直接发生关系的。人事代理的工资收入等个人待遇、社会地位,只略低于正式职工。

劳务派遣

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通俗的讲就是我们的老板是劳务派遣机构,我们的上班场所是医院。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实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和使用是基于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双务合同。

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是由用人单位支付费用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给付的,其工资水平不仅低于正式职工,也低于人事代理和合同工。

二、合同制员工和劳务派遣制员工的区别?

区别:

1.签定劳动合同时候的单位不一样,劳务人员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定合同,而合同制人员签定合同是直接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

2.在工资、福利及待遇方面会存在一些差异,劳务派遣制员工享受不到公积金,工资也没有合同制员工多。

3.劳务派遣制员工是临时的,不属于用工单位的正式职工。

拓展资料:

合同工(contract worker),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

劳务派遣业务是种全新的人事服务业务,也可称作雇员外派,员工租赁等等。

劳务派遣业务是种全新的人事服务业务,也可称作雇员外派,员工租赁等等。是随 着社会化分工的不断细分,而衍生出的一种新兴行业,劳务派遣可跨地区、跨行业进 行,通过劳务派遣可为不同企业提供多标准、多层次、灵活可靠人员,以满足用人单 位对各类人员的需求。同时用人单位的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具有资质 的劳务服务公司。

派遣适合本企业需要的各类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后,用人单位与劳 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用 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用人单位与人才租赁服务机构的关系是劳务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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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编外合同制和劳务派遣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1、签合同的对象不同。编外合同是跟用人方(学校、机关等)签合同, 劳务派遣是跟第三方(派遣公司)签合同。2、薪资发放形式不同。编外合同是用人方(学校、机关等)发放薪资, 劳务派遣是第三方(派遣公司)发放薪资。3、工种不同。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编制外合同制也就是不在本单位编制内,该单位另外招聘的合同制岗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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